
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及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這個部門規章,是為確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內容的貫徹實施,對機動車建立環境保護召回制度、明確相關的責任和具體舉措的配套規章。”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青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環保召回有望告別無法可依
建立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制度,是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也是保護環境的務實舉措,這不僅在我國,也在全球范圍內日益受到高度重視。
2014年5月,大眾“排放門”的“雷”被引爆, 2015年9月,美國政府向大眾公司開出巨額罰單,“排放門”事件震驚全球。至今,召回的汽車累計千萬輛之多,花費超過數百億美元,余波仍未平息。
2015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其中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生產、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屬于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持久性要求的,應當召回;未召回的,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
經過近四年的廣泛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多次修改,《征求意見稿》終于出爐。“如果沒有這個較為明確的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就沒法實施。所以,兩部門通過征求意見,制定好這一部門規章,可以使機動車的監管制度更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吳青認為。
明確各方責任
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機動車環保召回的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責任及處罰條款。《中國汽車報》記者梳理要點如下:
01 汽車產品的環保缺陷定義——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系族)機動車產品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情形。
02 召回主體——生產、進口企業(統稱生產者)。
03 主管部門及監管責任——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應建立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信息系統(簡稱信息系統)和監督管理平臺,并與生態環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收集并核實環保缺陷相關信息,并逐級上報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收集和分析機動車環保檢驗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有關維修信息和投訴舉報信息,逐級上報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專家會商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會商,分析處理機動車可能存在的環保缺陷信息。
04 建立機動車環境保護質保備案和報告制度。
生產者應備案并報告環保質保信息;備案環保相關法律訴訟、仲裁、召回、維修等信息;建立健全機動車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相關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05 缺陷調查與認定。
機動車環保缺陷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社會影響重大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會同生態環境部組織技術機構直接開展調查。兩部門在必要時可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信息。
06 召回實施程序。
確認機動車存在環保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進口、銷售,并實施召回。自確認機動車存在環保缺陷之日或被責令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備案;自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發布召回信息,并在3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車主;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3個月向兩部門提交一次召回階段性報告;完成召回15個工作日內提交召回總結報告。
同時,第二十二條提出,生產者認為其機動車產品不存在環保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07 法律責任。
根據不同情形,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七條提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未停止銷售或者交付環境保護召回汽車產品,隱瞞相關情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第四十條規定指出,生產者實施召回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依其他法律法規已承擔相應責任的,不免除其召回責任。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對于第四十條的解釋
細節待商榷
《征求意見稿》作為機動車環保管理的重要政策法規,需要業界提出建議和意見。
吳青就《征求意見稿》中第三條提出的環保缺陷的定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環保召回是針對存在設計、生產缺陷或不符合環保耐久性要求的排放超標車輛。排放超標應是前提。在車輛存在排放超標的情況下,如果排放超標是由于設計、生產的缺陷或不符合環保耐久性要求造成的,才涉及環保召回。如不存在排放超標,就不是環保召回了,而是缺陷產品召回。所以,《征求意見稿》作為環保召回條例,不以排放超標作為前提,是值得再斟酌的,也不符合大氣法相關規定。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提出,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建立機動車環境保護質保備案和報告制度。生產者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備案并報告相關環保質保信息,包括質保零部件名稱和質保期信息;質保零部件異常索賠信息;異常索賠質保零部件故障原因分析報告。并提出,本規定所稱異常索賠是指在同一型號或批次機動車中存在質保零部件年度索賠超過一定數量的情形。
吳青認為,這一條其實是規定了建立機動車生產企業的環保質保備案和報告制度。首先要明確的是其中所稱的“質保零部件”究竟所指的是什么,如果沒有限定,“質保零部件”的范圍很廣。其次,“本規定所稱異常索賠是指在同一型號或批次機動車中存在質保零部件年度索賠超過一定數量的情形”中的“一定數量”如何解釋?這不具可操作性,希望予以明確。
目前,按照規定,征求意見將截至到8月19日前,可通過相關部門和地方將意見反饋至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主管部門透露,下一步,將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盡快完善,力爭早日出臺正式規定。
編輯:薛亞培
(責編:王紫、連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