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管理辦法》公開征民意;保險自工程驗收合格2年后起算
新房擬強制上保險 房屋缺陷可索賠
三部門制訂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保險自工程驗收合格2年后起算,房屋質量缺陷可申請索賠
今后,在北京新購房的業主若發現房屋質量缺陷,有望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三個部門聯合制訂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新入市住宅地塊強制上保險
按照征求意見稿,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質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質量缺陷。
哪些工程要上此類保險?意見稿顯示,在北京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工程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活動,及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該辦法。
新建住宅工程項目,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將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這也意味著,對于新入市的住宅地塊,這個保險是強制的。
保險自竣工驗收合格2年后起算
意見稿規定,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年后起算。
住宅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至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內出現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維修。
保險期限屆滿后交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險公司、業主共同驗收,若存在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等不屬保險范圍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三種情形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首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說明書》相關要求、未根據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設備位置等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質量缺陷。
其次,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因本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另外,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另外,業主在保險期間內發現工程存在保險范圍內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后,應在二日內派員現場勘查。保險公司應在收到業主索賠申請后的七日內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三十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建設單位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七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
■ 鏈接
哪些缺陷屬于保險范圍?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
●整體或局部倒塌;
●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陽臺、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外墻面脫落、坍塌等影響使用安全的質量缺陷;
●其它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二、保溫和防水工程
●圍護結構的保溫工程;
●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
●外墻(包括外窗與外墻交接處)滲漏;
●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記者鄧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