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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問題,一直是許多新人結婚前繞不開的一個坎兒。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如果加上對方的姓名,離婚之后房產該怎么分呢?東楚晚報記者昨日從黃石婦聯了解到一個相關案例。
小明(化名)和小娟(化名)在一次朋友聚會中相識。相同的興趣愛好,使兩人的關系越走越近,最終雙雙墜入愛河。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小明認定小娟就是他想找的另一半,他希望能與小娟攜手,走完人生。
2016年6月30日,兩人來到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正當小明沉浸在幸福中,籌備婚禮時,小娟家卻提出了一個要求,那就是要在小明名下的房產上加上小娟的名字。這下,小明有些犯難了:加,則意味著房產有一半屬于小娟,可為了買這房子,父母辛苦節約了大半輩子;不加,小娟的家人說要取消婚禮,直接離婚。
案例分析: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
從法律上來看,加名行為就是贈與行為,離婚的時候一分為二即一人一半。不動產的贈與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加名行為就是登記行為。從情感上來看,加名行為是獲得財產權,離婚意味著獲得了一半的房產。
婚姻應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輔助以物質,而本案中,小娟考慮婚姻的“安全性”還是不勞而獲“財產性”值得當事人深思。結婚參雜其他的意念,得不償失,而且也可能釀成苦果,引發家庭矛盾。
因此,律師建議為了減少損失,可在不傷和氣的情況下,按照份額加名是最有利的操作方式,比如男方占99%,女方占1%的份額或者雙方商定的其他份額數。總之,個人財產一方在給另一方加名時,一定要慎重,要考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