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務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和《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十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征收辦法》)已于2016年4月25日以十政辦發[2016]55號印發并施行。日前,記者就《征收辦法》有關問題采訪了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主任賀榮明。
問:為什么要制定《征收辦法》?
答: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征收條例》、湖北省《實施辦法》,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條例和省實施辦法授權,結合我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際,制定《征收辦法》,以指導、規范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問:制定《征收辦法》經過了哪些程序?
答:根據市長張維國關于制定我市 《征收辦法》的批示,市房管局起草制定了《征收辦法》(征求意見稿)。2015年8月6日,市房管局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專題討論《征收辦法》起草工作,并將征求意見稿呈報市政府,建議批轉市直相關部門進行修改完善。2015年10月9日,副市長杜海洋召集市直相關部門及有關專家對 《征收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專題論證,并按要求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2015年11月17日,《征收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網站發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公開征求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市法制辦法律審核后,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6年4月25日,市政府辦公室以十政辦發[2016]55號文件公布實施。
問:制定《征收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市政府高度重視《征收辦法》制定工作,市長張維國指出,《征收辦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要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集中力量對難點問題逐項攻關。一是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眾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與被征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二是明確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措施,保護被征收群眾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眾的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眾參與,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取消《十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行政機關強制拆遷的規定。
問:《征收辦法》與原《辦法》有什么區別?
答:一是主體不同。原《辦法》規定,拆遷主體是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征收辦法》規定,征收主體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是法律關系不同。原《辦法》規定,拆遷的法律關系產生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可以作為中立第三方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爭議作出行政裁決。《征收辦法》規定,征收的法律關系產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間,政府作為當事人一方,不再作為中立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決權。
三是程序不同。原《辦法》規定,拆遷程序是由拆遷房屋的單位啟動,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征收辦法》規定,征收程序是由政府直接啟動,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四是強制執行模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主體和執行依據不同。原《辦法》規定,在拆遷過程中,由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主體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執行依據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征收辦法》不再規定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而是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依據是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
問:征收補償的主體是誰?
答:公益性征收補償的主體只能是政府,不再是建設單位。
問:政府公告、聽證的義務有哪些?
答:一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且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二是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三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問:補償的范圍有哪些?
答: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帶來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問:補償選擇權有哪些規定?
答: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問: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議不成怎么處理?
答: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辦法》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
問:違法建筑怎么處理?
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問:對征收違法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征收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問:被征收房屋評估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二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三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四是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問:如何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
答:房屋征收與補償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多方面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征收條例》、《實施辦法》和《征收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協調,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