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將正式實施。該規定要求,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買房可上名校”、“保證高投資回報率”等房地產廣告中“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升學”等事項,以及承諾“10分鐘到火車站”、“3分鐘到達地鐵口”等表述都將被視為違規。
房地產廣告被戴上“緊箍咒”
在房地產廣告中,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涉及到廣告模糊周邊學校、醫院等配套設施的建設情況。而此次《規定》明確提出,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類似“10分鐘到國貿地鐵”、“25分鐘到天安門”的廣告可視為違規。
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期房不準做廣告
工商總局還明確規定,凡下列情況的房地產,不得發布廣告,即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在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權屬有爭議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等情況。
對于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對于中介機構發布所代理的房地產項目廣告,該規定要求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以及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房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等內容
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凡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發布廣告的,《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公布的《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