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簡化辦事流程,7月1日,湖北省荊州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現行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涉及放寬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間限制,取消租房提取月對月限制條件,取消下崗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要件,取消靈活就業人員銷戶提取時間限制,取消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限制等8條措施。
今年4月,在荊州市行政區劃內購買商品房時,實施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政策。根據通知,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由原政策規定的購房行為發生一年內放寬至兩年內提取,認定時間以申請人提供的最新房屋提取要件(契稅發票、不動產權證、經不動產登記機構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為準,且購房提取金額+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房屋總價。同一套住房已申請過購房提取的,不適用此政策。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及配偶在荊州市行政區劃內無住房,可申請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支付房租。將租房提取時間調整為每一自然年一次,取消月對月提取限制條件。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沒有再就業,也沒有繼續繳存公積金,公積金賬戶封存或停繳滿兩年,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即可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取消原政策中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申請銷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需連續繳存滿兩年的規定,只要申請人無公積金貸款或未向他人提供擔保的,隨時可申請銷戶提取。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申請辦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業務時,不再限定還款時間、還款金額以及還款次數(非還款日當天即可)。
將原政策中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未成年子女”這一限制條件放寬為“子女”。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亡故,其直系親屬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亡故提取業務的,按照順位繼承,配偶優先原則予以辦理。將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本息轉入提取人銀行卡調整為將亡故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入亡故職工的銀行卡(社保卡)。如無法提供亡故職工銀行卡,按原政策執行。
同時,荊州市還調整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荊州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計算口徑為:2024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應按職工上一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資總額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即按(職工上一年度工資總額÷12)核定。
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按2023年荊州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7122.67元)的3倍確定,繳存基數上限為21368元;繳存基數下限按1950元(鄂政辦發〔2024〕2號文件)確定。
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行政機關、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繳存比例各為12%,企業單位可在6%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部分和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