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孝感日報訊(記者褚幼峰 通訊員汪新元 王瓊)欠著他人或銀行的錢不還,住著新房開著豪車,天天瀟灑自如,進入失信人員名單仍無動于衷,視法院的判決、裁定如無物,我們稱他們為“老賴”。
“這些‘老賴’機關算盡,蔑視法律的尊嚴,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近日,大悟法院對該院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被告人張某做出宣判,判決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張某在2005年至2006年間,分兩次向吳某借31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后因張某一直未還借款,2013年4月,吳某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張某于判決書生效30日內向吳某償還借款31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張某怠于履行償還義務。同年12月,吳某向大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悟法院受理后,向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和執行裁定書,張某故意隱匿行蹤,在有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拒不提供可執行財產,致使案件一直無法得到執結。 鑒于張某的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大悟法院依法將該案移送當地公安部門偵查。2016年1月,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大悟法院提起公訴。
大悟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張某當庭認罪,并取得了債權人的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何為拒執罪?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
八種情形構成拒執罪
最高法司法解釋明確了構成拒執罪的八種情形,即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313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