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知情人士透露,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已于4月7日向會員單位下發了《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標準-消費金融(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緊接著,4月2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陸書春在公開場合透露,協會正開展互聯網消費金融的信息披露標準制定。
在目前這個整改的關鍵時期,想必P2P業內人士對以上情形已經司空見慣,無非是在已發布監管政策的基礎上再增加一條合規項目,又或者說,一個合規截止時間。
不動產金融理財平臺宜泉資本行業分析師總結了一下與上海P2P網貸平臺息息相關的整改時間結點,共有三個:
1、全國層面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時間結點:2017年3月底完成驗收和總結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4月12日發布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第五條的規定,“穩步推進各項整治工作(一)開展摸底排查?!?四)驗收和總結。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各地區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形成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整治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應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總體報告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報國務院,此項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p>
結合現有情況來看,應該是工作量較大,需要延遲一段時間。為此需要進一步觀察監管的最新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設置的時間結點。
2、全國層面的網貸平臺具體整改期:2017年8月23日整改期結束(此處按起算時間是發布之日算)
中國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16年8月24日公開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四十四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p>
3、上海的地方監管整改:2017年6月30日整改期結束(未生效)
《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討論稿)》第三十四條中明確,整改時限不得超過2017年6月30日,比全國層面的8月23日提前了一些。當然,上海這個實施辦法一方面還沒有生效,其次如果因為確實無法完成整改,可以書面提交報告,申請延長,這個與廣東省的備案細則一致。值得提醒的是,從今天到2017年8月23日近4個月的時間里,上海地方性的整改新政策隨時都有可能出臺,這一點值得觀望。
綜上所述,宜泉資本行業分析師認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作為監管政策中的“基本法”,它給定的時間結點(即2017年8月23日)應該是最終意義上的全國層面的整改截止時間,而地方的整改大限,大部分可能會設定一個提前完成整改的大限,還未完全合規的平臺需要時刻關注監管政策的新動態,當然還要踏踏實實積極去落實,這樣才能順利渡過每一個整改時間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