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體育總局3日在官網發布了《關于公布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第一批) 的公告》,這份目錄包括潛水賽事活動、航空運動相關賽事活動、登山相關賽事活動、攀巖相關賽事活動、滑雪登山賽事活動、汽車摩托車相關賽事活動。
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在相關解讀文章中表示,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推動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制度落地生效,進一步提升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管理水平,保障體育賽事活動參與者的人身安全,促進體育健康發展,體育總局等七部門近日印發了《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體育總局印發了《關于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政法司負責人在闡述制定這份文件的必要性時稱:“體育賽事活動是體育事業發展的重要載體。近年來,我國體育賽事活動蓬勃發展,以馬拉松為代表的一大批體育項目積極開拓市場,吸引和帶動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廣泛參與,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隨著體育事業的快速發展,個別領域賽事活動野蠻生長,標準不健全、監管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2021年5月22日,2021年(第四屆)黃河石林山地馬拉松百公里越野賽造成21人遇難的重大事故,教訓極其深刻。做好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是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內在需要,是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是提高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目錄》明確了列入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類型和標準,由體育總局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公開發布。
《通知》明確了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范圍和對象。符合列入《目錄》中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名稱和條件的,必須按照《體育法》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體育行政部門及其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承辦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不屬于《目錄》范圍,主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條件和要求從嚴進行審查,并承擔相應責任。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的許可對象是指《目錄》所列賽事活動的組織者,由組織者提出許可申請。賽事活動組織者有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的,原則上由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提出許可申請,受主辦方書面委托,承辦方也可以提出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