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張曉聽取判決
12月28日上午,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張曉因受賄罪,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0萬元。法院判決認定,張曉利用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北京文創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便利,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13萬余元。
幫人參演春晚 收受百余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現年53年的張曉曾任光明日報駐英國記者站首席記者、站長、正處級參贊,北京電視臺副總編輯、總編輯,北京文創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職務。2010年5月,出任北京市文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今年6月24日,時任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文創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張曉,因涉嫌受賄被訴至一中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曉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利用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的職務便利,接受趙某的請托,為趙某之女進入北京電視臺工作提供幫助。后收受趙某給予的200克金條一根,價值人民幣4.7萬余元。
此外在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張曉利用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文創集團籌備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接受陳某的請托,為陳某之友參演北京電視臺2010年春節聯歡晚會等多個節目、文創集團承辦的歌會等提供幫助,并4次收受陳某給予的港幣100萬元、酒店消費卡3張,共計折合人民幣108.4萬余元。
受審否認指控 稱“正常工作”
據了解,一審庭審中,張曉及其辯護人否認檢察機關指控,張曉供述其并未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趙某之女進入北京電視臺工作,趙某給予其金條是朋友之間的饋贈。
此外,張曉稱在北京電視臺和文創集團任職期間,具有節目制作的決策權,其是基于正常工作安排宣傳、推廣。陳某贈送財物,是出于張曉為其公司提供諸多咨詢幫助,張曉不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曉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曉所犯受賄罪,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在案凍結、扣押了部分贓款、贓物,可對張曉酌予從輕處罰。
故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