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可能在離婚時遇到分割住房公積金的難題。有些人認為在沒有未購買、建造、修理房屋的前提下,公積金則無法支取。
那么住房公積金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又應該怎么分割?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的住房公積金,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雖然未動用公積金,但不是夫妻不能使用該公積金,本質上是他們將其暫時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因此,此筆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或使用,但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