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婚生子怎么上戶口?未辦理收養手續的養子怎么上戶口?記者今天從湖北省政府辦公廳獲悉,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出臺具體實施意見,以全面解決我省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今年初,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提出要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意見,湖北出臺具體實施意見。意見要求,各地要在全面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摸清無戶口人員數量、分布及產生原因等,區別不同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政策。
根據意見,我省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具體分為8種不同的情形——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其中,《出生醫學證明》中無父親身份信息的,應優先隨母親登記戶口;《出生醫學證明》中登載可核查父親身份信息的,公安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受理其落戶申請,但有事實證明或群眾舉報父親與子女無血緣關系的除外。申請隨父親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其《出生醫學證明》上無父親身份信息的,需一并提供親子關系憑證(法院判決書、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上無母親身份信息的,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單位就未記載母親身份信息情況予以書面說明,申請人申請落戶時應如實予以書面說明。無血緣的父子(女)關系需要變更戶口登記的,須通過民事訴訟或司法公證方可辦理。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親子關系憑證和相關旁證,向擬落戶地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無法申領或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親子關系憑證,或者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的成年人,可直接向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同時采集指紋、人像信息后單獨立戶。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對2013年5月14日前公民個人撿拾棄嬰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對于不符合規定不能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按非親屬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在其原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或無法申領到《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無戶口人員實際生活、居住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或恢復戶口。家庭收留的不明身份人員需辦理戶口登記的,應經當地民政部門確認,公安機關調查比對核實后,可予以補登戶口。對于原籍情況不明的無戶口人員,一律采集指紋、人像信息,本人同意的可采集DNA信息進行比對,經公安機關調查,未發現其登記過戶口或者其他戶籍信息的,可以在其實際生活、居住地社區、村(單位)集體戶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發現重戶登記的,注銷現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