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肺去哪兒了?到底是被誰‘偷’走了?”這是來自一位花季少女的疑問。22歲的小蕊是一名在校大學生,本該是活力滿滿地享受最好年華的元氣少女,卻不想因為4年前的一段住院經歷讓她少了一枚左肺。
第一次治療
2012年1月,突覺身體不適的小蕊到疾控中心門診治療。經檢查,小蕊被確診為兩肺III型結核(即肺結核)。疾控中心對小蕊進行了6個月的抗癆治療。
2012年7月18日經疾控中心醫生檢查,小蕊的胸部X光片顯示:雙下肺及左上肺顯少許不均勻影為增殖性,與治療前相比,明顯吸收好轉;痰涂片查抗酸桿菌陰性。疾控中心認為小蕊已臨床治愈,建議停藥。
第二次治療
2014年2月11日小蕊因咳嗽加重而入住宜昌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雙肺繼發性肺結核涂(一)培(+)復治并感染咯血;雙肺血性播散型肺結核(一)培(+)初治;血細胞減少病;心肌受損。
2014年3月11日小蕊出院,帶藥回家治療。
第三次治療
2014年3月13日小蕊到疾控中心繼續治療。疾控中心根據宜昌市第三人民醫院的檢查結果,確定小蕊為復治肺結核病人,用3HRZE/6HRE復治方案對患者進行抗癆治療。在此期間,疾控中心只在2014年5月12日對小蕊進行了痰抗酸桿菌檢驗,5月15日對小蕊進行了血常規檢驗。
2014年10月27日經疾控中心檢查,小蕊胸部X光片顯示左肺不張,疾控中心建議小蕊轉上級醫院治療。
第四次治療
2014年10月29日,小蕊在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診斷為肺結核并左側肺不張,小蕊住院治療7天,支出醫療費4409.77元(其中新農合報銷后個人自付2965.37元)。
第五次治療
2014年11月5日小蕊轉至武漢市中心醫院住院1天,支出醫療費1450.45元(其中新農合報銷后個人自付1337.75元)。
第六次治療
2014年11月6日小蕊轉入武漢市結核病防治所住院治療11天后出院,支出醫療費8177.56元(其中新農合報銷后個人自付4878.78元)。
第七次治療
2015年1月19日小蕊在武漢市結核病防治所住院治療1天,支出醫療費2087.06元。
第八次治療
2015年7月6日小蕊在武漢市結核病防治所住院治療1天,支出醫療費2372.22元。
同時,小蕊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2月9日先后在武漢市結核病防治所門診治療共計支出醫療費1121.13元。小蕊為治療及作司法鑒定支出交通費1364元。
2015年1月23日小蕊的人身損害經鑒定中心鑒定為傷殘五級,小蕊支出鑒定費840元。訴訟中,根據小蕊的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小蕊于2014年3月13日至10月27日在疾控中心的治療,小蕊的人身損害后果與疾控中心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疾控中心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參與度,小蕊的后續治療費預計進行了鑒定。
2015年8月9日司法鑒定中心給出鑒定結論為:
疾控中心于2014年3月13日至10月27日,在對被鑒定人小蕊的治療過程中存在未按規范診治,及抗癆治療過程中未行相應影像學檢查明確雙肺病灶擴大、病程加重未得到及時有效治療的過錯過失行為,以上醫療過錯過失行為是導致被鑒定人小蕊左肺不張的次要因素,疾控中心以上醫療過錯過失行為在被鑒定人小蕊發生左肺不張中的參與度為20-40%。由于疾控中心的醫療失誤造成小蕊人身傷害構成五級傷殘,且需行左肺切除術。
法院審理后認為
疾控中心在本案中應對小蕊的人身損害承擔35%的過錯責任。結合小蕊的傷殘等級、疾控中心的過錯程度以及本案實際,法院酌定應由疾控中心賠償小蕊精神損害撫慰金。據此,法院作出如下判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除賠償小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后期治療費合計128542.12元外,并賠償小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