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體商戶上訪反映占道經營問題,街道信訪干部卻建議他“通過司法訴訟渠道解決”。這名干部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今年42歲的張某某2001年入黨,為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某街道辦事處綜治辦(信訪辦)副主任。2016年6月,他在接待群眾上訪時,沒有嚴格按照信訪條例相關規定,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意見。
辦案人員介紹,因拆遷進度不理想,該街道農民還建社區未能按計劃建設。2015年11月底,街道為解決過渡時期群眾生活問題建成的臨時集貿市場開始試運行。起初運行情況較好,但2016年春節后入駐商戶逐步減少,留守商戶生意下降,其主要原因是步行街占道經營的馬路攤位和老集貿市場的經營,導致臨時集貿市場生意不景氣。
自2016年3月起,臨時集貿市場的留守商戶開始通過街道、區、市信訪部門及市長專線等途徑反映該市場管理問題,提出減免費用、整治老市場等相關訴求。街道綜治辦(信訪辦)多次接待信訪人,并將加強路面整治方面的訴求轉交街道城管辦。后雖經多次整治,但由于老集貿市場暫未完全拆除、附近居民就近買菜習慣等影響,整治效果不佳。
2016年5月,臨時集貿市場商戶周某某到東湖高新區信訪辦反映了上述情況。區信訪辦受理后,轉街道辦事處處理。
6月12日,張某某接待周某某投訴后,在未與街道城管等部門協商的情況下,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他反映的信訪事項應當通過司法訴訟途徑解決。
“張某某主觀地認為,該信訪問題是臨時集貿市場管理方與經營戶之間的糾紛,將已經受理但未辦結的信訪件,草率地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辦理意見。根據有關規定,他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辦案人員說。
據了解,具體負責占道經營整治工作的街道辦事處城管辦副主任劉某某,對老步行街馬路攤位占道經營行為整頓不力負有直接責任,也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條例原文
《武漢市陽光信訪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第59條規定:出現以下情形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視情節輕重,相應予以首辦責任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建議給予組織紀律處分等責任追究:(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五)對事實清楚,請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事項未予支持的。
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0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執紀者說
“應付”群眾者必將受到嚴肅處理
作為直接與群眾打交道的信訪工作人員,對群眾訴求簡單應付,這種行為表面上看是工作態度問題,實質上卻是官僚作風的表現。官僚主義是一種背離黨性、脫離群眾、脫離實際的思想意識和工作作風,這種思想會嚴重危害黨的事業,損害干群關系,必須高度警惕,更要對黨員干部的錯誤行為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一市一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如水中行船,每個公務人員都是船身的零件。讓每個零件都高效運轉,及時擰緊脫節的零件,清洗生銹的零件,修復破損的零件,航船方能“風正一帆懸”,開足馬力破浪前行。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一門心思為基層服務,群眾需要解決的問題不會被推諉,這樣無形中就會拉近干群之間的距離。每名黨員干部都應視群眾訴求為第一信號,嚴格尊崇黨章的要求,堅決做到“權為民用,情為民系,利為民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