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縣財政局副科長套取國家糧食補貼發給自己的兒子、妹妹和婆婆;村民小組長挪用405萬土地補償款營利……結果都被判刑了。6月23日,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召開發布會,通報五起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
荊州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劉恒明介紹,荊州市檢察機關2011年以來共查辦扶貧領域職務犯罪74件113人,占同期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立案總人數的9.49%,涉案金額941.6萬元。
劉恒明表示,"隨著脫貧攻堅工作力度不斷加大,項目資金量大面廣,管理使用環節較多,如果不加強監管,'扶貧投入增上去,干部貪腐倒下來'的問題可能更加突出。"為此,荊州市檢察院部署專項行動,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劉恒明要求全市檢察機關要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推動陽光扶貧,保證廉潔扶貧,保障扶貧資金安全并且高效地發出去。
通報的五起典型案例分別是:
一、監利縣上車灣鎮支劉村原黨支部書記劉某某貪污案
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3年,劉某某在擔任監利縣上車灣鎮支劉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在經手領取和發放該村村民的危房改造補貼資金的過程中,將補貼標準1萬元/戶隱瞞為0.5萬元/戶,截留危房改造補貼等惠民資金3萬余元。然后,用假發票沖賬的手法,將此款據據為己有。
處罰情況:2014年12月25日,監利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荊州區李埠鎮東岳廟村原黨支部書記孫某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孫某在任荊州區李埠鎮東岳廟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經手20萬元移民項目款的便利條件,挪用移民項目款18.205萬元,直到案發未能歸還。
處罰情況:2015年11月2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荊州區人民法院對孫某的一審判決,對孫某以犯挪用公款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2000元。
三、洪湖市曹市鎮蔬菜村二組原村民小組長郭某某貪污、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2010年9月,郭某某利用協助鎮政府征用土地的便利條件,以克扣的手段侵吞農民青苗補償款6.4萬元。2013年8月,郭某某又借管理405萬土地補償款的便利條件,多次挪用公款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案發后款項已全部追回。
刑事處罰:2014年6月6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
四、江陵縣財政局商貿科原副科長孫某某貪污案
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4年,孫某某借負責糧食直補資金的統計、上報、發放工作的便利條件,將自己兒子、妹妹和婆婆列入發放對象,在多個鄉鎮虛列戶頭,套取國家糧食補貼資金31次,共計22萬余元。
刑事處罰:2016年5月26日,江陵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孫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五、松滋市八寶鎮原黨委副書記胡某某、民政辦原主任吳某某貪污案
基本案情:2012年6月至2014年元月,胡某某同意八寶鎮民政辦采用虛報集中五保供養人員等手段,套取、截留上級下撥的各種民政專項資金51萬元。經吳某某決定、胡某某同意,兩人與民政辦相關人員私分14.2萬元,其中胡某某5.65萬元,吳某某2.95萬元。
刑事處罰:2015年5月14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吳某某免于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