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岡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嚴令
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資源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特發布如下戒嚴令:
一、戒嚴時間:自本戒嚴令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二、戒嚴區域:黃岡市所轄行政區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邊緣500米范圍內(林區內居民限居住區之外)。
三、戒嚴期間,除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戒嚴區域實施燒秸稈、燒荒、燒田、燒田埂、燒香紙、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爆破用火、放孔明燈、動火施工及其他引發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進入戒嚴區域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在戒嚴區域從事野營、登山、旅游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并服從林木、林地經營者和各類巡查人員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監督。
六、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戒嚴區域,監護人要有效履行監護責任,林木、林地經營者要依法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
七、戒嚴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落實森林防滅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結合林長制落實“第一責任人”防控責任,落實屬地責任、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管理單位主體責任。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森林防滅火宣傳教育,嚴格野外火源管理,嚴厲打擊違規用火行為。
違反本戒嚴令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