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扎實推進
冬季火災集中治理“百日會戰”行動
增強社會面防控火災能力
湖北省襄陽市全市消防部門
出重拳,實行“零容忍”
用足執法手段,采取剛性措施
近期依法依規對兩家酒店實施臨時查封
1
湖北省襄陽市
宜城市消防救援大隊消防監督員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
位于宜城市襄沙路東側的
宜城市東方麗景商務酒店有限公司
二樓只有一部疏散樓梯
安全出口數量不足
關鍵時刻會影響人員逃生
極易造成傷亡
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2
湖北省襄陽市
襄城區消防救援大隊消防監督員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
一酒店樓頂采用聚氨酯泡沫彩鋼板搭建辦公室
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夾芯彩鋼板
燃點極低,阻燃性差
一旦發生火災
火勢發展快,蔓延迅速
火災隱患極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
以及《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依法對兩家社會單位實施了臨時查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