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網北京6月25日電 (梁秋坪)25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京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擬新增疫苗信息的信息公開規定。草案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簽發機構應當及時公布上市疫苗簽發結果,供公眾查詢。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及時公布更新后的疫苗說明書、標簽內容。
此次草案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進一步完善,明確補償范圍實行目錄管理,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草案新增規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應當及時、便民、合理。國務院規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范圍、標準、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接種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經費中安排;接種非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
草案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草案規定,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的,處罰金額是違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十萬的,按五十萬元計算。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劣藥的,處罰金額為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十萬的,按五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注冊證書直至吊銷藥品相關許可證。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劣藥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違反疫苗法相關規定,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牛鏞(實習生)、袁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