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00余噸“致命”高危廢液被非法偷排,河道、農田、荒地無一幸免。河北省檢察機關近日以環境污染罪對兩個異地偷排的犯罪集團提起公訴。“以鄰為壑”大肆污染環境,這起案件再次證明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刻不容緩。
作為環保工作中的難題,異地偷排并非一地一案。異地偷排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還極大地增加當地治污成本,嚴重者可能會危害公共安全。
異地偷排事件頻發,主要原因在于部分無良企業的逐利沖動。一些企業視污染處理為負擔,為了降低成本并躲避當地監管,往往選擇轉運到其他地方直接排放。在此過程中,一些地方還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在發貨、運貨、卸貨等環節攫取高額利潤。
另一方面,偷排的違法成本太低,對違法犯罪行為缺乏有效震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罰款最高上限為20萬元。
異地偷排最終危害的是全社會。要杜絕這類行為,必須讓環保法真正亮出“牙齒”,能咬下去。在環保執法中應加強區域聯動,實行源頭監管和全過程管控,不僅追究肇事企業責任,還要對監管不力的企業所在地政府進行追責。嚴格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對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實行終身追責。
法律以懲罰令人有所畏懼。要從源頭遏制異地偷排行為,還應加快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讓參與異地偷排的企業付出真金白銀的代價。只有違法成本遠遠高于違法收益,企業才會把資金和心思投入到防污治污的技術創新和設備升級中。鑒于異地偷排監管難度大,應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加大環境執法信息公開力度,讓偷排行為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