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城男子李某華謊稱是郵政儲蓄銀行駐村攬儲員,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采取開虛假存單、加蓋私章的手段,騙取同村村民66萬余元。9月2日,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李某華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應城市楊河鎮張巷村村民李某華之前系應城市信用社的臨時工,被辭退后于2000年6月被應城市郵政局楊河支局邀請作郵政儲蓄業務宣傳員,介紹儲戶到郵局存款,因村民年紀較大,對其較信任,其謊稱是郵政儲蓄銀行駐村攬儲員,以給予高額利息為誘餌,為應城市楊河鎮張巷村村民代辦郵政儲蓄銀行存款業務、方便群眾的名義,采取開虛假存單、在存折上手填虛假存取款記錄、加蓋李某華私章的手段,虛構已將儲戶的錢存入郵政儲蓄銀行的事實,先后騙得該村村民王某秀、李某俊等40余人共計66萬余元。
2010年初,部分村民發現存折上手寫的存款金額與郵政儲蓄銀行系統顯示金額不一致,遂到郵政儲蓄銀行反映錢數不相符的原因。銀行工作人員查看存折后發現,存折上的存款金額是宣傳員李某華手寫的,這些業務并沒有進入儲蓄銀行系統。獲知情況后,村民立即報案。李某華自知事情快要暴露,于2010年4月外逃至武漢,直至2014年10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應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華歸案后及庭審中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被告人李某華的詐騙對象大多為農村老年人,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綜合被告人李某華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華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李某華不服一審判決,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孝感市中級熱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通訊員 胡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