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稅[2016]79號《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包括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免收、減收不動產登記費的情形大類,以及不動產登記收費的一般規定。
(一)收取不動產登記費的六類不動產
國土資源部和縣級及以上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下簡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下列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時,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1)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或海域使用權;
(2)無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國有林地的使用權;
(4)耕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地役權;
(6)抵押權。
(二)免收不動產登記費的八大情形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3、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4、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5、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
6、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7、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三)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的三大情形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因將夫妻共有不動產的權利人變更為夫妻一方或雙方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
(四)減半收取不動產登記費的五大情形
1、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權及其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登記的;
2、因不動產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3、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動產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4、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減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五)不動產登記收費的一般規定簡單摘要
1.各地在完成不動產登記機構和職責整合、實施統一登記頒發新證書前,已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繼續有效。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遵循“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原則,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換領新版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今后,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不動產權利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版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
2. 不動產登記機構按本通知規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后,原相關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林權證工本費以及其他涉及不動產登記、查詢、復制和證明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不動產登記過渡期內,尚未完成不動產登記機構和職責整合、實施統一登記頒發新證書的地方,相關不動產登記收費暫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3. 不動產登記費由不動產登記申請人繳納。按規定需由當事人各方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用)的,不動產登記費由共有(用)人共同繳納,具體分攤份額由共有(用)人自行協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費由登記為抵押權人的一方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