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實習司機高速路追尾 保險公司賠不賠?

記者 聶煒昌 攝影 李一鳴
拿駕照不滿一年,劉女士就開車上了高速公路,意外也因此發生。因為追尾致三車連撞,損失2萬多元。保險公司根據免責條款,拒絕理賠。雙方由此對簿公堂。近日,市五中法院公布判決書,在歷經一審、二審后,法院最終認定,劉女士實習期上高速且無相應駕駛人陪同,違法在先,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高速路上三車追尾
去年國慶節,長假第一天,劉女士駕駛小車,準備從永川到重慶。長假期間,高速公路免費通行,小車也較多。
當劉女士行駛到渝昆高速公路進城33KM處時,因為操作不慎,追尾李某駕駛的小車。由于速度太快,李某的小車在巨大沖擊力下,又追尾前面夏某駕駛的小車。三車雖然有不同程度損傷,但萬幸的是,無人員傷亡。
接到報警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一大隊的執法人員趕到現場。經過現場查看,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書,認定由劉女士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為此,劉女士支付三輛車修理費共計2萬余元。
實習駕駛員, 隨車沒有老司機
劉女士在天安財險榮昌公司購買了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機動車損失險限額98100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7月8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7日二十四時止。事故發生后,劉女士報告了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一個月后,也就是2014年11月4日,天安財險榮昌公司向劉女士出具《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通知書稱,出險時劉女士的駕駛證尚在實習期內,且隨車無駕齡三年的駕駛員陪同,這一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因此拒絕賠償劉女士索賠金額20925元。
一審法院認定應該理賠
對于保險公司的說法,劉女士并不認同。雙方協商不成,隨后,她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今年3月31日,榮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車主劉女士勝訴。
在劉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法院認為,這一條款為兜底性條款,并未明確具體的免賠范圍,也未對“駕駛員在實習期內單獨駕車上高速發生事故保險人免責”這一情形作出具體約定,難以使投保人準確預測獲益范圍,甚至額外減免保險公司責任,不應認定該兜底性免責條款已經發生效力。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天安財險榮昌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劉女士支付保險理賠款20925元。
二審逆轉 車主敗訴
對于這個結果,保險公司表示不服,并向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訴。雙方爭議的焦點仍然在于,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免責。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這意味著,如果沒有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能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
而《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劉女士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沒有符合上述規定的駕駛人陪同,屬于依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情況下駕車,在免責范圍內。
此外,在劉女士簽署的《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中,她簽字確認“貴司銷售人員已向本人詳細說明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人免責部分的內容……本人已知曉和正確理解上述銷售事項內容的告知和解釋……”
據此,市五中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相關案例
車輛逾期年檢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
2014年2月10日,陳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傷、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司機駕駛失誤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后查明,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載明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1月,陳某逾期年檢,該車實際年檢時間為發生事故后的2014年2月28日,經檢驗合格。
陳某賠付第三人醫療費等損失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依據責任免除條款:“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為由拒賠。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已向陳某明確說明,保險合同和免責條款均合法有效,車輛發生事故時未年檢,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可依據免責條款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