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日為2016年執業醫師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日,湖北棗陽男子雷某因擔心自己不能考試合格,便請來“槍手”程某替考,結果程某被負責監考的工作人員發現身份信息不符。25日,東寶警方通過調查取證,以程某涉嫌代替考試罪將其刑事拘留,民警督促涉事另一方雷某爭取主動,早日投案自首。
據了解,此案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替考入刑后,我市警方辦理的第一起此類案件。
“槍手”代考醫師證
24日9時30分左右,東寶公安分局龍泉派出所接到?;壑袑W負責監考2016年臨床、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監考人員反映,在當天上午的考試過程中,一名正在參加該科目考試的考生涉嫌替考。
經過仔細比對,民警發現嫌疑男子和所持身份證及報名信息表上的考試人信息,明顯不是同一個人,當即對其真實身份信息展開現場詢問。該名男子稱自己姓程,今年35歲,并承認自己是替別人考試的“槍手”。程某介紹,他是棗陽一所民營醫院的醫生,是同鄉雷某委托他替考醫師證。
程某告訴辦案民警,雷某在棗陽經營著一家診所,但沒有執業醫師證。今年8月,他通過同學認識雷某,雙方交談后,雷某多次找他,聲稱想請他幫忙考取助理醫師證,并表示考過有酬謝,程某禁不住對方再三請求便答應了下來?!罢f的是考過有酬勞,實際上并未拿到酬謝錢物,也沒有約定是多少酬勞?!鞭k案民警介紹,目前,雷某尚未到案,警方敦促其早日投案,爭取主動。
民警說法——刑法新增了代替考試罪
“以往查獲考試作弊,最多給予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并不足以形成有效打擊和震懾效果。”龍泉派出所辦案民警介紹,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
依據該規定,代替他人考試者和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者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代替考試的行為內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試的行為,也包括要考試者讓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試的行為。即無論是所謂的“槍手”的替考行為,還是本要參加考試者讓他人替考的行為,都屬于我國《刑法》要處罰的代替考試犯罪行為。
民警介紹,這起案例,雷某是考試者,程某是替考者,考試當日頂替考試,兩人行為均違反了刑法相關規定。
怎么判——替考者最高可判6個月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拥谝豢钜幎ǖ目荚嚨?,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睋私?,拘役最高可判處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