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撲朔迷離,陷阱重重,汽車市場貓膩騙招不斷,防不勝防。近3個月里,荊門市工商機關對千余戶汽車、摩托車經營主體展開檢查,170家車商被依法處罰。近期,市消費者委員會組織消費者代表、媒體記者,對此次專項整治效果進行了暗訪式評估,認為一些不良車商的違法行為雖有收斂,但還有可能反彈。為此,市消費者委員會從工商機關已經查處的案件中,選取部分案例予以披露,以便汽車消費者觸類旁通,對照維權。汽車消費者若發現類似線索,請向工商機關舉報,為打擊侵權行為、凈化汽車市場提供情報。
亂象一:自設收費項目
某汽車經銷商取得一汽馬自達經銷商授權書后,先后與招商銀行、建設銀行簽訂分期購車業務合作協議,開展汽車銷售分期付款業務,除獲取銀行手續費外,還向購車人按每車另收2000元或3000元金融服務費。其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
市消費者委員會指出,該案當事人利用消費者信息不對稱,收取金融服務費,構成消費欺詐。
亂象二:捆綁強行保險
曾某在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預交5000元訂車款購買某品牌1.6自動擋汽車。交車時,被要求購買某保險公司險種,否則不予提車。曾某無奈,購買了該公司指定的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險。
該公司采取脅迫手段,使消費者購買與其有合作關系的保險業務,違背了消費者的購買意愿,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自主選擇和決定購買商品的權利。工商機關依據《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亂象三:宣傳誤導消費者
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銷售車輛中將自行加裝導航系統,向消費者宣傳為至尊型,而生產廠家在這款車型上只有標準型、舒適型、豪華型和尊貴型四種型號。其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
某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張貼全球鷹汽車品牌宣傳廣告,標注“安全超五星”以及“全球鷹GX7以50.3分獲C-NCAP安全碰撞超五星評價榮登自主品牌成績榜首”字樣。經查,全球鷹GX7系列分1.8L、2.0L、2.4L三種排量,而參與碰撞測試的僅為1.8L豪華型(行政版),該公司將此測試結果用于全球鷹GX7全系列宣傳,屬于虛假宣傳,工商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其從事的汽車代購服務中,將與路虎、捷豹汽車品牌的“LANOROVER”、“JAGUAR”等注冊商標相同的標志使用在整車展廳、股東及員工名片、對外使用的代購合同、提車單、員工服裝和胸牌上,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路虎、捷豹的制造商、特約銷售商有特殊關系或者關聯性。其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市消費者委員會負責人稱,利用媒體、網絡、店堂告示、宣傳彩頁、新車發布、現場推介等形式對汽車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關主要數據、降價促銷信息等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是當前一些汽車經銷商的慣用伎倆。
亂象四:銷售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
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是指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某項產品或者某個型號的產品,自何年、何月、何日起禁止繼續生產、銷售、使用。
某汽貿公司銷售的由陜西xx汽車有限公司生產陜汽牌奧龍自卸車,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柴油汽車實施國三排放標準意見的復函》,屬于自2008年1月1 日起停止生產和銷售的“國二類汽車”。其銷售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規定。工商機關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
亂象五:設置霸王條款轉嫁自身責任
某汽車銷售公司在其與消費者簽訂的新車買賣合同中,單方規定收取乙方訂金10000元,還規定:“乙方未按時交付車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在乙方已支付的訂金中扣除50%-100%作為乙方的違約金,剩余款項返還給乙方”。
該公司的行為屬于與消費者簽訂違約責任不對等合同的違法行為,違反《合同法》“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工商機關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設置條款:乙方提車時應仔細檢查車況,以廠家標準驗收,如有異議當場提出,出庫后一切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這一條款免除了該公司自身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公司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亂象六:銷售不符合標準改裝車
工商機關委托汽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對某公司銷售的某品牌載重自卸車進行檢測。結論顯示,受檢車輛外廓尺寸和整備質量參數不符合工信部制定的自卸車技術參數要求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屬于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其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
某汽車銷售公司根據客戶要求,將其銷售的 31202型自卸貨車進行車廂改裝,通過簽訂“差異化改裝合作協議”購得與客戶相符的車廂后銷售給客戶,車廂的長寬高均大大超過國家工信部發布的關于型號為31202型自卸貨車的標準。其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
亂象七:虛假標注車輛識別代號
發改委頒布《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車輛生產企業及進口車輛生產企業均應在生產、銷售的車輛產品上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清晰標注于汽車和掛車車架、車身等部件。
某汽車銷售公司展示銷售的10輛東風金剛4108型自卸車汽車中,有7輛未標示車輛識別代碼,屬不符合國家標準GB7258-2004《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汽車產品。工商機關依據《產品質量法》,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產品的行為作出沒收7輛未標示車輛識別代號的東風牌汽車并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亂象八:冒用車輛合格證
車輛合格證全稱為“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由機動車生產企業按規定式樣印制并附加企業名稱、標識及防偽信息,是辦理國產機動車注冊登記須提交的法定證明之一,也是車輛生產和銷售活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文件。
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一車輛有限公司達成協議:由當事人購買東風公司生產的“東風牌” EQ3310GFJ3型底盤車輛44輛,委托湖北某工貿有限公司改裝成自卸汽車。由車輛公司提供“葛汽牌” CGQ3310GF3型整車合格證。該公司明知該批車輛不屬于某市車輛公司改裝和生產,卻購買使用該公司提供的合格證,構成冒用質量標志的違法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規定,工商機關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行政處罰。
亂象九:少修多付,不修不換照收費用
一車主投訴稱其事故車輛在維修中受到4S店欺詐。經查,其在行駛中追尾將另一輛車的尾部撞壞,4S店在維修清單中標有更換倒車雷達探頭的價款,但經細查,倒車雷達探頭并沒有更換。
市消費者委員會負責人指出,目前汽車修配市場,在維修保養中以舊代新、少換多收、未換騙收,虛增或者擅自減少服務項目,且收取未提供的服務項目的費用等問題時有發生。
工商機關受理下列行為舉報:
一、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標簽標識不規范或者無中文說明,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商標侵權的汽車配件等違法行為;
二、汽車經銷商搭售產品、強制消費,利用汽車團購、保險代辦、商業車貸、汽車擔保、舊車置換、車損定價、舊車評估等方面給付或者收受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三、汽車經銷商利用新聞媒體、網絡平臺、店堂告示、宣傳彩頁、新車發布、現場推介等形式對汽車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關主要數據、降價促銷信息等進行虛假標識或虛假宣傳;
四、在維修保養、裝飾裝潢過程中,對使用的汽車零配件以及其他產品的有關信息作虛假標識等虛假宣傳行為;
五、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依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提出的更換、退貨、維修以及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