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房屋中介公司從洪山珞南街一業主處租來一套房子以便二次轉租,后找來維修人員上門修空調,不料工人意外觸電身亡。因工人本身不具備空調安裝維修資質,到底誰來賠償存在糾紛。目前,經洪山區珞南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死者家屬獲得中介公司賠償的喪葬費、慰問金等共計9萬元,其他權益糾紛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一個半月前,房屋中介找來路邊的空調維修工王某,到業主的房內檢修空調。不料,王某在作業過程中不小心觸電突然倒地,送醫后竟不治身亡。經公安機關法醫鑒定符合觸電死亡特征。王某死亡后,家屬找到房屋中介公司要求索賠,中介以王某無證上崗為由拒絕賠償,甚至將責任指向業主和空調廠家,雙方爭執一個多月。僵持不下,王某家屬向珞南街人民調解委員會求助。
調解中,中介公司認為,他們事先并不知道王某不具備空調安裝資質的事實,其行為屬于無證上崗。因此,中介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家屬應向房屋業主和空調廠家索賠。
珞南街人民調解委員駐點律師黃亞認為,本案中,房屋中介公司雇傭了王某維修空調,無論王某有沒有空調維修的資質,雇傭事實成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雖然沒有五證,自身確實存在一定過錯,但中介公司作為雇主和接受勞務方,應當對王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那么,出事房屋的業主是否需要擔責?黃亞解釋,有無責任或者責任大小應當看房屋中介與業主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是否明確指出由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間的全部民事責任。而業主可從人道主義出發適當對家屬進行補助和安慰。
至于空調廠家是否應該擔責?黃亞表示,王某維修的這個舊空調運行時間已經遠遠超過質保期,他也不是由空調廠家指定的維修人員,故空調公司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家屬有能力舉證是由空調產品本身存在質量缺陷導致此次意外發生,則可以向空調廠家提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