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課間10分鐘里,兩個同學推搡將另一同學的腿壓骨折了,學校與推人學生的家長簽協議:賠償部分醫療費后,不用承擔后續治療費用。昨日,武昌區人民法院披露,學校私下簽訂的協議無效。
2013年11月的一天中午,同為武昌區某小學五年級學生的李同學與閆同學,在走廊處發生口角。李同學推了閆同學一把,閆同學向后倒地壓在身后周同學的腿上,致周同學腿部骨折。老師將周同學送至省人民醫院就醫并通知家長。周同學被診斷為左側股骨干粉碎性骨折,住進省人民醫院骨外科20天。半年后再到骨外科住院取出股骨內固定物,住院7天。
經周同學家屬申請,武漢愛民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傷殘程度鑒定意見書,認為周同學所受外傷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傷殘等級為十級。2015年7月15日,周同學的母親將閆同學、李同學及兩人的監護人、該小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連帶賠償周同學醫藥費、護理費、補課費、后期治療費等經濟損失149854元。
被告閆同學的母親在庭上稱,兒子和自己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事發當天兒子并沒有打鬧,只是站著和李同學發生了口角,被李同學推了一把,倒地后壓倒了周同學。兒子也是受害者,只是沒有受傷。
被告李同學的母親稱,閆同學受傷是在學校發生的,自己第一時間承擔了部分住院費共計15000元,學校與自己簽訂了賠償協議說明,確認自己一方不再賠償,因此后續費用賠償應與自己無關。
法院認為,閆同學與李同學發生口角,李同學首先動手推閆同學,致閆同學身體倒下并將周同學壓傷,周同學、閆同學的行為均無過錯。閆同學不是主觀上故意傷害周同學,也不屬于與李同學共同實施危險行為,閆同學的倒地及周同學的受傷是因為李同學的行為所致,李同學應當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李同學的母親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對閆某及其母親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學校是否應當擔責?法官認為,學校應當承擔與其管理不當的相應責任,應當承擔部分民事責任。但對李某與學校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及事實情節,法院認為李同學及母親承擔損失賠償的60%、學校承擔40%比較合適。對于被告李同學及其母親辯稱與學校達成協議,不再另行賠償的訴辯意見,法院認為民事被告之間的協議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2015年12月8日,武昌區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李同學及其母親限期賠償原告周某各項經濟損失55532.4元,該小學限期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7021.6元。
一審判決后,李某及其母親、該小學分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武漢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