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己拿錢買的單位公房,一切手續也是自己的名字,當年因借給弟弟當新房,弟弟一家一住就是20多年。不料卻因房子拆遷拆得百萬元,哥哥成了被告。昨日,記者獲悉,經武昌區法院調解,哥哥和弟弟按3:7的比例分配了拆遷款。
上世紀90年代,在武昌某國有單位供職的劉先生(化姓)分到一個單位公房購房指標,正當劉先生準備跟妻子搬進新房時,弟弟和母親卻提出先將新房借給弟弟做結婚的新房暫住,等新媳婦進了門再讓他們搬出來。劉先生雖然無法接受此事,但在弟弟和母親的施壓下,把房子借了出去。然而,弟媳進門后,弟弟一家卻沒有一點搬走的意思,劉先生多次跟弟弟協商,對方卻總找各種理由一味推托,拖了兩年半后,劉先生下定決心請弟弟一家走時,弟弟已經將新房裝修了,要求他補償3萬元裝修費。因湊不齊裝修費兄弟兩人吵了起來,母親讓劉先生將房子賣給弟弟。最終劉先生只好同意把房子以2萬元賣給了弟弟。
2014年,房子拆遷拆得一百多萬,弟弟為防止拆遷款進入哥哥的戶頭,2015年年初“先下手為強”把哥哥給告上了法庭。經武昌區法院調解,哥哥和弟弟按3:7的比例分配了拆遷款。
[ 律師說法 ]
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正霞認為,單位公房的性質本身具有一定人身屬性,如果不是單位職工是沒有資格購買的,其權屬是按比例由職工和單位共同所有,弟弟并非單位職工,后期也沒有買斷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因此其對該房屋沒有所有權。由于哥哥和弟弟之間確實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而弟弟已支付房屋對價并實際占有房屋二十余年,所以最終拆遷款可以由哥哥和弟弟按照比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