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網訊,2019年5月,在武穴的后壩街發生了這樣一起危險事兒,小區樓上的居民將一袋垃圾從窗戶上丟下,砸到了停在路邊的小轎車,后車窗玻璃瞬間被砸碎,幸運的是,沒有人員受傷。
可并不是每一次都能這么幸運。2019年3月9日,在廣東東莞,一名小女孩在玩耍途中不慎將一個蘋果從24樓的高空拋下,剛好砸中一名三個月大女嬰的頭部,將女嬰砸成重傷,經醫院判定,這名女嬰將終身都需要人照顧。
2019年6月13日,廣東省深圳市,一名5歲男童被從天而降的玻璃窗砸中,搶救無效去世。
這些案例都讓人觸目驚心,高空拋物、墜物這兩種不文明行為不僅在社會上營造了一種不安全的氛圍,更是嚴重的影響到社會居民的生活環境、生活質量甚至是生命安全,成為了公眾頭頂上方的“不定時炸彈”。
近年來,高空拋物現象屢見不鮮,這樣的事情為何會頻頻發生?一方面是因為一些高空拋物行為人懷有僥幸心理,自以為沒人看到就可以隨意扔,且拋物之人也沒有意識到拋物所導致的嚴重后果。另一方面,受害方自認倒霉,維權意識欠缺,法治意識淡薄。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簡單來說就是,住在一棟樓上的居民,在難以確定具體拋物人的情況下,除了可以證明自己不是拋物人的外,其他居民都要給予受害人補償。
根據行為人實施高空拋物時的主觀態度(故意、明知卻放任、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等),其行為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檢察官提醒
1、大家要充分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及侵權人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杜絕高空拋物。
2、小區物業要加強宣傳,讓居民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嚴重危害結果,提高自身素質,互相監督,從源頭上減少危險的發生。
3、家長要注重言傳身教,用模范行為教育自己的小孩從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舉,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樓下亂扔物品。
4、在路上的行人也要多留意危險,提高自身警惕,隨時提防高空墜物的可能。
(記者熊文勝 通訊員趙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