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田法院對一名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發出“從業禁止令”
2019-09-20 15:08:41
來源:今日湖北

本網訊,9月18日,羅田法院對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判,以被告人何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八個月,鑒于其案發前系在職教師,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職業以及與教育相關的培訓職業。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系某小學老師,2018年9月8日,在酒店與小白(化名)、小紅(化名)發生性關系,其中被害人小紅案發時11周歲。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明知被害人小紅系未成年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依法予以刑事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未成年人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刑法修正案(九)對此已回應,新增的“從業禁止”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羅田法院對本案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發出“從業禁止令”,充分考慮到被告人職業特殊性以及再犯罪的可能性,在預防犯罪、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打擊犯罪以及社會行為指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記者熊文勝通訊員王霄 湯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