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網訊,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借錢急用而又不知其中的“奧妙”,采取抵押車輛并虛構各種不合法的雜費,導致被害人陷入“套路貸”的深淵而損失慘重。2019年8月中旬,浠水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嫌敲詐勒索罪的趙某、游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批準逮捕。
為謀私利,專門成立公司運作“套路貸”
2017年9月到2018年4月期間,犯罪嫌疑人趙某伙同某商務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以收益平分為基礎,注冊成立黃岡伽佰利公司。公司設立了一些內部機構,制定了相關管理制度,員工之間責任分工也十分明確。在經營該公司期間,趙某安排公司員工周某等人以散發小卡片、微信廣告、渠道關系等方式招募客戶。在招募到客戶之后,趙某按照游某制定的相關合同樣本,指示公司業務員周某等人以各種手段,在借款客戶沒有仔細查看合同詳細內容的情況下,引誘、催促客戶簽訂一些“陰陽合同”、“空白合同”等與實際借款金額不相符的借款合同以及《車輛抵押借款合同》、《收費標準》等配套書面材料。從這時開始,不明就里的借款人就掉入了趙某、游某設下的圈套里。
等借款人簽訂合同后,趙某安排公司業務員采用對借款人抵押的車輛安裝GPS、收取備用車鑰匙等手段,隨機對借款人進行所謂的“家訪”,以便準確掌握借款人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員信息、收支狀況等相關情況,為公司后續“拖車”提供便利。
制造陷阱,利用不對等的合同條款對借款人進行勒索斂財
在借款審核通過后,趙某、游某按照公司事先規定,扣除一期利息、一期GPS服務費、保證金后,又扣除了所謂的雜費、綜合費、車輛違章保險金等相關費用之后,再將貸款發放給借款人。這樣,導致借款人實際所得的貸款和簽訂借款合同中的原定數額存在較大差額。而且,借款人是以原定借款合同中的數額計算利息,從而使被害人背負大量額外利息。
當作為借款人的被害人逾期還款時,趙某即指示周某等公司業務員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況下,私自將借款人被抵押的車輛開走。隨后,趙某等人再以言語恐嚇、變賣借款人車輛等軟硬兼施的方式威脅借款人繳納一系列不合理的大量費用,包括違約金、保證金、逾期費、拖車費、停車費、車輛解碼費等。
當借款人發現上當受騙從而拒絕支付高額附加費用時,想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問題,此時已經為時已晚。趙某等人見達到預期目的后,以借款人“違約”不還款為由,私自將車輛變賣從中牟利。
天網恢恢,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這樣,在不到1年時間內,趙某等人就利用此辦法在黃岡市區及周邊縣市作案十余起,敲詐勒索了查某、鄒某等11名被害人,使他們遭受到近4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多行不義必自斃。案發后,被害人相繼打電話報警,浠水警方迅速立案偵查。2019年8月上旬,浠水縣公安局將該案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辦案檢察官受案后,通過查閱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等,逐一查清了趙某、游某、周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利用“套路貸”敲詐勒索他人錢財的犯罪事實,遂依法對涉嫌敲詐勒索罪的趙某等7人作出逮捕決定。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檢察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有以下五步:第一步“制套”,即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第二步“下套”,即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第三步“中套”,即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第四步“加套”,即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第五步“收套”,即軟硬兼施“索債”。
所以,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增強防范意識,不能因為一時缺錢相信不法分子的謊言而盲目借錢,最終讓自己遭受財產損失。一旦發現自己遭遇了“套路貸”,應當及時報警,并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嚴厲打擊“套路貸”犯罪,維護自身和他人合法權益。
(記者熊文勝 通訊員黃葵吳航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