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新華社電 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12個部門于近日聯合出臺《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意見明確,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20類事項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凡是不屬于公安機關法定職責的事項,任何單位不得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
下列9類因戶口簿、身份證、護照能證明,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下列5類戶口簿能證明,不再出具證明: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注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以下9類視情出具證明: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2.注銷戶口證明。
3.親屬關系證明。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6.非正常死亡證明。
7.臨時身份證明。
8.無犯罪記錄證明。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下列6類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