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房、簽約、握手、合影……5個月前,北京買家童先生與房屋出售人李志忠相處融洽。但現在,賣家未按合同約定完成貸款清償,中介及買家多次催促,房主干脆不現身了。而簽約房屋二度掛牌,價格比此前跳漲了150萬元。
這只是最近在多個大城市上演的“房屋違約潮”中的一個普通案例。從去年11月底至今,全國大中城市房價數度“亢奮”,受其影響,交易參與者也是備受煎熬——買方“搶房慌”,賣方“違約急”。
北京某知名中介的一位分店經理任先生告訴《華夏時報》記者,在受沖擊最大的8月份,該分店接到賣方電話,提出“我要毀約”、“來告我吧”的例子就不止一起。而在房價相對平穩時這一現象很難出現。
“都是利益作怪。房價大漲后賣家想賣更高的價,所以出現了違約。”上述經理說,在北京,一套房在8、9兩個月內跳升百萬,是很正常的現象。
房價瘋漲催生違約
今年6月7日,70歲的李志忠從河南老家趕到北京。他此行,是要收割7年前的“投資成果”。
7年前,李志忠以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名義,在北京東三環外一口氣買下多套住房。其中一套落在女兒李克名下,一套落在兒子李越名下。李志忠此行,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將這兩套房“逢高變現”。
而1979年出生的童先生參加工作后,歷時7年才在北京擁有一處“蝸居”。今年初,孩子滿3歲,原有住房已無法滿足“三代同堂”需求,他決定換房。5月中旬,將原有房屋簽訂買賣合同后,他開始四處看房。
5月底,童先生通過麥田地產中介,看中李克名下的一套三居室。6月8日下午,李志忠與童先生簽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雙方與中介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
合同顯示,總房款550萬元。由于房屋“滿五不唯一”,買方需另繳契稅36萬元,同時需向中介機構支付居間服務費8.25萬元。也就是說,童先生共需支付人民幣594.25萬元。
據麥田地產中介工作人員金小姐回憶,三方合同簽署很順利,買賣雙方互留了手機、微信,還熱情合影。合同執行初期,履約也及時,童先生在3天內將50萬元定金全部付清。記者看到,在買賣雙方的微信對話上,李志忠對收到的合同定金予以確認:“童先生,總共收到50萬定金……謝謝您能將定金提前匯來。”
但今年8、9兩個月,一二線城市房價再次高歌猛進。8月19日晚間,童先生接到李克打來的電話,對方問:為什么不能盡早過戶,為什么不能提前付款?
“合同約定在12月31日前完成過戶,而此時才8月中旬,遠未到期限。”童先生說,他對房主的要求感到不安。
果不其然,9月的一天,中介工作人員金小姐向童先生轉達了房主的“幾個意思”:首先,要求買家把購房全款打入銀行,做資金監管;其次,買家務必提前辦理房屋買賣手續,否則她就考慮不賣了。
二次掛牌跳漲150萬
麥田中介分店經理董先生一直跟蹤這單交易,他告訴記者,房主提出的上述要求,屬合同外的新主張,買家沒有義務執行。
“我們當時是跟房主面談的。我們感覺,房主明顯是想用這些要求,為自己違約找到借口。”金小姐告訴記者,房價上漲過快,在利益驅動下,賣房人心態發生改變,他們店已經收到好幾起賣房人打來的“毀約電話”。
不僅如此,10月初,童先生從麥田中介得知:房主早在8月17日就將已簽約出售的這套房,在另一家地產中介,進行二次掛牌出售,標價大幅提高到700萬元。相比簽約價漲了150萬元。
對此,童先生非常不滿。10月14日,以中介掛牌信息“涉嫌一房兩賣”為由,童先生向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投訴。10月17日,在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約談下,這家中介撤銷了該套房屋“出售信息”。《華夏時報》記者從網站截圖看到,該套房屋顯示為“暫停出售”。
從10月初至今,中介董先生、金小姐及童先生,通過電話、短信、微信聯系房主李克及代理人李志忠,提醒其按時履約,但截至記者發稿時為止,均未獲實際響應。
“一次電話中,李志忠承諾在10月上旬來北京面談,最終還是沒來。其解釋是,等他忙完一樁房產官司再說。”金小姐說。
10月21日,《華夏時報》記者致電李克,在獲知記者身份后,她回應稱“我對這事不清楚”,便掛斷了電話。記者又跟李志忠取得聯系,李則稱“我已經不管這事了”。
記者調查發現,李克生于1983年,現擔任深圳市鶴裕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還是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深圳市信用網信息顯示,深圳鶴裕公司由A股上市公司——旗濱集團投資參股。
公開資料顯示,深圳鶴裕注冊地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是由“株洲旗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1636.SH)和“深圳前海勵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地區首批成立的為企業提供供應鏈綜合服務的創新型企業之一。
童先生說,從該公司官網所稱的“打造供應鏈電商平臺”、“做行業的互聯網金融載體”來看,它是一個靠信用吃飯的企業,“按道理,這樣公司的負責人,應該將信用視作生命一樣重要”。
10月31日,是李克與童先生第一次合同交割日。合同規定,在此日前,房主要完成房屋抵押貸款的清償,為隨后的過戶做準備。據金小姐介紹,目前時限已過,業主并未履行這一條款。
違約正在上演。根據律師建議,10月31日下午,童先生向房主李克、代理人李志忠發出“催告函”,要求對方在7個工作日內,對于是否繼續履約,給予正式答復及確認。如未獲答復,將視其正式違約。童先生表示,若賣家違約,他考慮啟動訴訟程序。
違約成本要提高?
“二手房交易單方面違約成本低,是造成違約高發、交易混亂的重要條件。”知名地產律師、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建章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
據孫建章介紹,在快漲行情下,二手房賣方享有相對廉價的違約成本,這直接導致二手房的“散戶市”,帶有極強的投機性與功利性。他們判斷,房價暴漲帶來的利益,高于違約賠付的違約金,因而不惜“推倒重來”。
“樂觀的是,今年發生在深圳、鄭州的兩則判例,彰顯了司法機關對信用的保護傾向。”孫建章說。此兩則判例的共同點是房屋出賣人“毀約”,最終被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不但如此,因賣方拒不履行合同,由此給買方帶來的經濟損失,一律由賣方承擔。
孫建章表示,這對那些喪失信用、單房違約的合同方,相關判例無疑是一種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