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保險中介門檻趨嚴:新增股東風險測試)
財經網報道,保監會下發《關于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對外征求意見,從股東出資、注冊資本托管、公司治理以及風險測試等方面進行立規,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趨嚴趨緊。
2014年4月,保監會開始啟動保險中介清理整頓工作,對保險中介市場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2015年9月,發布《關于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啟動保險中介行業的改革。而“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則是保險中介改革落地政策之舉。
一位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總體而言,制定“征求意 見稿”是為了適應保險中介行政審批改革的新要求,其中一個重點是審查保險中介機構股東和資金的真實合法性,重點審查股東背景和投資動機,防止風險從股東方 傳遞到保險中介市場乃至保險市場,進一步完善保險中介機構公司治理結構。
“征求意見稿”規定,股東投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需要提交出資來源說明,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且資金真實而合法,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如果股東是企業法人,其上年末(設立未滿一年 的企業則為上月末)的凈資產不應為負。如股東是自然人,則需提交出資日前一日的銀行賬戶存款余額證明,且需提交個人信用報告。
“征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申請業務許 可時,需按規定接受風險測試。風險測試內容包括股東背景、經歷及其投資動機,以及股東及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歷史經營狀況,核查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與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和財務等方面是否進行嚴格隔離并實現獨立經營與核算,以便全面評估風險狀況。
據了解,日前保監會下發了《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具體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開展“償二代”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而“征求意見稿”擬對保險中介機構進行風險測試,則進一步完善了保險機構和中介機構的風險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