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鄭汝可 通訊員朱博)昨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召開,會議將審議《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稕Q定》草案規定,保留對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獎勵,同時對符合政策生育的產婦增加產假30天,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0天。
如果《決定》草案獲得通過,我省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將享受到國家規定產假98天加上30天獎勵假,為128天。相對于此前不能享受晚育假的女性而言,則是新增30天產假。今日,該草案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
《決定》草案中,刪除了有關晚育的規定,明確指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決定》草案明確了可以再生育的三種情況: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的,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同時,《決定》草案中指出,將再生育審批權限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病殘兒鑒定權限由市州鑒定組織鑒定下放至縣級鑒定組織進行鑒定。針對省際間生育政策不一致的情況,草案規定,夫妻雙方均非我省戶籍,現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申請再生育向夫妻戶籍所在地提出。
《決定》草案中規定,育齡婦女外出務工、經商可根據需要自愿申請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同時取消流出育齡人員到達流入地后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制度,改為信息登記。
對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去留”,《決定》草案中明確寫道: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按規定享受優待;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服務獎勵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