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1日,松滋法院對一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隨后,其家屬迫于壓力主動履行還款義務。
2015年5月22日,被執行人梅某某因資金周轉向申請人劉某某借款500000元,申請人應被執行人要求于當日將該款匯入中鼎融通(湖北)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賬戶(平安銀行武漢發展支行),約定月利率3%,未約定還款期限。2017年6月23日,申請人劉某某欲收回借款,要求梅某某還款,梅某某稱暫時無力償還,申請人要求被執行人重新辦理借條并提供擔保。被執行人梅某某要求被執行人舒某某為借款提供擔保,二被執行人于當日給申請人辦理了借條。后被執行人梅某某分文未付,申請人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松滋法院。
松滋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執行人梅某某及舒某某應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返還申請人劉某某借款500000元,并自2015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判決生效后,梅某某一直拒絕履行義務。2018年6月11日,劉某某向松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松滋法院執行干警依法向梅某某和舒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但梅某某拒絕簽收、態度極其惡劣,且梅某某仍未履行。執行法官經過多次查找和詢問,梅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且無財產線索。松滋法院依法將梅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將梅某某限制高消費。
7月31日上午,執行法官將梅某某傳喚至法院后再次督促其履行債務,但其依然我行我素,以沒錢為由拒不履行。執行法官當場對其宣布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并立即采取戒具等強制措施。
8月3日,伴隨著強制措施的法律震懾,已經被拘留3天的梅某某終于熬不住、慌了神,放棄僥幸心理,主動聯系家人,要求與申請人劉某某進行協商。最終,梅某某的家人與申請執行人梅某某達成和解協議,當場支付256300元,并保證2019年12月30日前償還給申請人劉某某300000元,且在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畢,案外人張某某為梅某某提供了擔保。隨后,執行法官責令梅某某具結悔過后,依法為其辦理了提前解除拘留的手續,本案得以圓滿執行。
( 周姚桃 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