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月1日,《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今后,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就業、社會保險、子女入學等16項福利。
12月29日,湖北公安機關公布實施細則。
流動人員如何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
流動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流入其他城市經常居住、工作生活7日以上,應主動到就近公安派出所或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及時申報居住登記。
對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員,可以在原居住登記機構提交居住證申請。流動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現場采集人像信息,提交居住證申領表、本人居民身份證,并提交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公安機關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在受理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公民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如何及時變更、簽注和換(補)領居住證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居住地址或者就業、就讀狀況未發生變更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應當直接辦理簽注手續。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遺失,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者更正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辦理換領、補領手續。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住所證明材料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區服務機構辦理變更登記,不再重新換發居住證。新居住地住址與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簽發日期不便,居住年限連續計算;新居住地住址與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設區的市的,簽發日期變更為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計算。居住證持有人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在辦理居住證簽注時一并辦理。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不予簽注。辦理簽注、變更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哪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9項基本公共服務,包括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險服務、教育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7項便利,包括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執(職)業資格考試與申請授予執(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生證明材料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