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7月以來,暴雨連連,某鎮沿河水位持續上漲。為提前做好防汛準備,2016年7月10日晚,鎮政府購入一批石硝作為防汛物資用于加固大堤,并安排人員輪流管理。
7月12日,A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副主任陳某某被安排管理石硝。陳某某心想:“我們家新建的房子正好還需要一些石硝,鎮里買了那么多,我拿回去一點也沒多大影響。”于是,陳某某在未經鎮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拉走3車石硝(共42噸)運至家中用于個人建房。隨后在加固堤壩的過程中,實際用石硝12車(共168噸),陳某某則以耗用石硝15車(共210噸)登記入冊,以掩蓋其私吞防汛物資的事實。
處理意見:
陳某某身為村黨支部副書記,明知防汛形勢嚴峻,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竊取的手段非法占有防汛物資用于個人房屋建設,嚴重違反了黨紀法規,性質惡劣。按照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陳某某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評論:
大汛當前,當大部分黨員干部都沖在防汛搶險一線的時候,陳某某卻一心只惦記著自己的小家,不僅監守自盜,更罔顧人民群眾隨時可能面臨家園被淹、財產不保的危險,這樣無視大局、無視群眾利益的行為必須堅決予以嚴懲。
在公與私、輕與重、緩與急的重要分界點上,黨員就是要把公事、急事放在前面,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在關鍵時刻,還要第一時間沖到最危險最困難的一線去。如若此時還心中藏私,一心只顧個人利益,那么就根本不配做一名黨的干部甚至黨員這個身份!
希望黨員干部切實增強大局意識、集體觀念,在防汛搶險的關鍵時刻,堅決做到公私分明、一心為民,以實際行動接受群眾檢驗,擦亮黨員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