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于防汛加固大堤用的石硝,被某村村干部陳某某私自運回家中建新房,在被定性為“以竊取的手段非法占有防汛物資用于個人房屋建設”后,陳某某被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處分。
7月31日,湖北省紀委推出“每周一案”第39期。本期講述,2016年7月以來,暴雨連連,某鎮(zhèn)沿河水位持續(xù)上漲。為提前做好防汛準備,2016年7月10日晚,鎮(zhèn)政府購入一批石硝作為防汛物資用于加固大堤,并安排人員輪流管理。
7月12日,某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副主任陳某某被安排管理石硝。陳某某心懷不軌:“我們家新建的房子正好還需要一些石硝,鎮(zhèn)里買了那么多,我拿回去一點也沒多大影響。”于是,陳某某在未經(jīng)鎮(zhèn)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拉走3車石硝(共42噸)運至家中用于個人建房。隨后在加固堤壩的過程中,實際用石硝12車(共168噸),陳某某則以耗用石硝15車(共210噸)登記入冊,以掩蓋其私吞防汛物資的事實。
東窗事發(fā)后,鎮(zhèn)黨委會議研究決定,陳某某身為村黨支部副書記,明知防汛形勢嚴峻,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竊取的手段非法占有防汛物資用于個人房屋建設,嚴重違反了黨紀法規(guī),性質惡劣,給予陳某某撤銷黨內(nèi)職務處分。
省紀委方面認為,大汛當前,當大部分黨員干部都沖在防汛搶險一線的時候,陳某某卻一心只惦記著自己的小家,不僅監(jiān)守自盜,更罔顧人民群眾隨時可能面臨家園被淹、財產(chǎn)不保的危險,這樣無視大局、無視群眾利益的行為必須堅決予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