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小區禁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物業不得借業主拖欠物業費等理由損害業主權益,小區停車位、車庫不得銷售給“外人”……昨日,《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物業小區禁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違者沒收犬只,處罰5000至1萬元
《條例》規定:禁止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重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違者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還特別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攜犬只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不得以拖欠物業費為由損害業主權益
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不配合管理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違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物業企業擅自撤離小區、停止物業服務的
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對于擅自撤離物業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拒不退出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條例》還規定: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經營所得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物業小區停車位、車庫不得銷售給“外人”
對于小區停車位、車庫的分配和使用,《條例》也作出明確規定: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后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違者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退還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物業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據悉,《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