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了歸集的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歸集法律法規禁止采集的自然人信息”。
草案規定,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是本省行政區域社會信用歸集和查詢的統一平臺,依法應當公開的社會信用信息,通過“信用湖北”網站,向社會提供公示、查詢服務。
在信息歸集方面,省信用信息目錄管理的社會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主體登記類信息;市場準入、資格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監督檢查等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監管職責產生和掌握的信息。
此外,還包括司法機關裁判的違法信息;負有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產生和掌握的信用主體的違約、未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行政機關以及依據法律法規負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產生的表彰獎勵信息;實施信用修復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社會信用信息。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由信源單位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負責受理異議申請。
同時,禁止歸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信息主體認為省信用平臺記載信息與自身社會信用信息不一致時,可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
在守信獎勵和失信懲戒方面,草案規定對守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提供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相關政策傾斜等信用惠民服務。對失信主體,在招投標、政府采購、專項資金使用、土地使用等領域,作為重要依據,推行信息評價制度,探索建立市場退出和行業禁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