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五:C市某局濫發春節物資補貼案
2014年2月,L市紀委監察局對下屬縣級C市某局在春節期間濫發錢物的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2013年12月,C市某局局長、黨組書記張某某(副縣級)主持召開局黨組會議,討論研究發放職工福利問題。張某某在會上提出:今年工作任務很重,干部職工一年來為完成任務加班加點,節假日都沒有休息。年關將近,黨組考慮適當為職工發點福利。經局黨組研究,決定按人均4000元標準發放春節物資補助。
局黨組會后,經分管財務的副局長李某某簽批同意,局辦公室安排財務人員按明細表所列人員名單,以每人4000元標準發放春節物資補助,共計發放140余人,金額約56萬元。12月31日,局辦公室以支付春節物資款的名義在局機關經費中列支。
分析意見
C市某局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六條意見”,在春節期間,違反有關規定亂發錢物,造成惡劣影響,應當以其他違反財經紀律行為處理。經L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張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他相關人員也受到相應的處理。
分析理由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三條規定,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濫發津貼、補貼、獎金。《〈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違反規定用公款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以私分國有資產行為處理。
但是,中央紀委于2012年2月出臺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發放津貼補貼的,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規定追究責任。那么,就涉及《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與《解釋》不一致的選擇適用問題。兩者均由中央紀委通過規定的程序制定實施,具有同等效力。但從內容上看,《解釋》是針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特殊規定,《實施辦法》是一般規定;從施行時間看,《實施辦法》在前,《解釋》在后。參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案件責任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兩者依據不一致時就應選擇適用《解釋》的相關規定。
因此,在法規適用方面,C市某局濫發春節物資補貼問題應按照《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直接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以“其他違反財經紀律錯誤”定性處理。
經L市紀委常委會研究,認為張某某身為黨組書記、局長,對該局違反規定用公款濫發津貼補貼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解釋》第三條第一項和《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張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C市紀委給予該局分管財務的副局長李某某黨內警告處分,對參與決策的其他黨組成員予以誡勉談話。
欄目短評
中央三令五申,嚴禁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但仍有少數地方和單位置若罔聞,頂風而上,嚴重損害了黨紀法規的威嚴,必須堅決查處。也許有人會說,為職工謀福利,情有可原。殊不知,這種為小團體謀利益的行為,看似與貪污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有很大的區別,其實質上是對國有資產的嚴重侵犯,是對財經紀律的肆意踐踏,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公然侵蝕。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表面上看是小團體內人人參與、人人得利,實際上違紀違規的源頭在掌握了主要權力的領導身上。只有劍指“一把手”手中的權力,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決策責任,才能產生強大的威懾力,遏制住借發放獎金、補貼、福利為名,行“圍獵”國家資財之實等違紀違規行為和貪圖享受之風的滋長蔓延。
嚴肅綱紀、寸步不讓,敢問責敢碰硬來真的,整治“四風”就得這樣!要始終鉚著一股子較真勁兒,保持堅強政治定力,有一起查處一起,作風建設才能真正落地生根。